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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异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汇美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汇美装饰有限公司,杜彬,杜文生,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11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一路河南日报社院内。法定代表人:梁百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汇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北二七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杜彬,总经理。被申请人:杜彬,身份信息不详。被申请人:杜文生,身份信息不详。被申请人:郭亮,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执行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公司)与河南省汇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美装饰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杜彬、杜文生、郭亮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河南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称:关于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汇美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已于2000年4月20日在法院执行立案,但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并且未经清算就注销登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杜彬、杜文生、郭亮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审查中,申请人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奥大厦销售合同书复印件一份、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3份,证明杜彬、杜文生、郭亮为汇美装饰公司股东。本院查明,原告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第八中学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1999)金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省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租金611388元,并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违约金计算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至本院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已于2000年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执行河南省汇美装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汇美装饰公司企业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汇美装饰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亚太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显示杜彬、郭亮、杜文生系汇美装饰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申请人亚太实业公司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河南省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被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张宝霞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