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22付厚仓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厚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32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厚仓,男,1976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修工,住安徽省舒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厚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飞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厚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厚仓于2016年6月7日20时05分左右,酒后驾驶苏E×××××小型面包车,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东欣小区某停车位倒车时,与一辆面包车发生轻微碰擦,后沿小区道路向前继续行驶时,被联防队员当场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厚仓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mg/100ml。被告人付厚仓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付厚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和查获经过,证人石某、徐某、王某、刘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照片,肇事车辆照片,车辆损失情况说明,道路情况说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抽取血样密封袋及视听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被告人付厚仓的户籍资料,驾驶证及网上查询信息,车辆行驶证及网上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厚仓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厚仓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厚仓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厚仓提出愿意多缴罚金,希望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厚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