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与冷峰、李成瑰、陈权、第三人四川省红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冷峰,李成瑰,陈权,四川省红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民初4号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爱村。法定代表人:严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峰,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李成瑰,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权,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系陈权之妻),住重庆市潼南县。第三人:四川省红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爱村三组(村委会内)。法定代表人:韩江涛,职务不详。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爱村委会)与被告冷峰、李成瑰、陈权、第三人四川省红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李成瑰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爱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被告冷峰、被告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成瑰、第三人红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五爱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责任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判决第三人对三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0年三被告准备在原告处成立第三人公司,以承包原告的土地用于农业开发。2010年9月27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九组土地承包及果树赔款,承诺三年内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0年10月20日,第三人公司登记成立,三被告为股东。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归还借款。被告冷峰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系第三人所借,应当由第三人偿还。被告李成瑰未答辩。被告陈权辩称,原告的借款系第三人所欠,与被告陈权无关,应当由第三人偿还。第三人红杉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冷峰、李成瑰、陈权等人准备成立红杉公司,以承包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爱村的土地用于农业开发。2010年9月27日冷峰、李成瑰、陈权向五爱村委会借款6万元,用于五爱村九组土地承包及果树赔款,并向五爱村委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五爱村委会现金陆万元正,用于九组土地承包及果树赔款,还款时间三年内”。之后,五爱村委会以红杉公司的名义将借款6万元从该村委会处直接向五爱村九组农户进行了发放。2010年10月20日红杉公司成立。冷峰、李成瑰、陈权为红杉公司的股东。借款到期后,五爱村委会催收借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借条、红杉公司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冷峰、李成瑰、陈权在向五爱村委会借款时,已向五爱村委会披露了实际使用人系红杉公司,五爱村委会予以认可。之后,红杉公司将借款用于五爱村九组土地承包及果树赔款,并通过五爱村委会直接向农户进行了发放。事实证明,红杉公司为实际借款人,应由红杉公司承担偿还五爱村委会借款的民事责任。冷峰、李成瑰、陈权作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对五爱村委会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四川省红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6万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冷峰、李成瑰、陈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第三人四川省红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付1250元,第三人四川省红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余下的650元,第三人四川省红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云书人民陪审员  李兴丽人民陪审员  郭 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