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行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钰璇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治安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钰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钰璇,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雅梅(系王钰璇之母),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培根。一审第三人赵平,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朱梅路***弄***号***室。再审申请人王钰璇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下简称闵行公安分局)及一审第三人赵平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3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钰璇申请再审称,其被第三人殴打的事实由验伤单证明,原审对主观意识明显的证人证言作了不合情理的认定;被申请人闵行公安分局执法程序违法。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王钰璇及其母亲因与第三人夫妇两两对打时不能看清他人打斗过程,王钰璇及其母亲被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应当如实告知询问人员,而不应作出相互矛盾的表述。闵行公安分局综合分析当事人和证人的笔录内容,未认定第三人赵平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尚无不当。另闵行公安分局将本次涉案纠纷当作一宗案件处理,一并调查、鉴定、调解、一次申请延期,于法并不不悖。综上所述,王钰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钰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宏伟审判员 肖 宁审判员 吴俊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