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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敏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敏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332号罪犯赵敏,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淮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淮开刑初字第0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淮中刑二终字第0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赵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赵敏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院认为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军审判员 费 亮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