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华梅与葛士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梅,葛士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1336号原告:张华梅、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葛士运,男,汉族,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华梅与被告葛士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劳务费34000元。被告辩称、欠款确实存在,但是原告的工作质量不合格,房屋开裂,并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张华梅在被告葛士运工地上做钢筋工。2016年2月21日,原、被告进行决算,被告葛士运欠原告张华梅劳务款34000元,并出具条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有效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双方的主体适格;2、条据一份,证明双方的劳务关系和欠款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华梅称在被告葛士运工地提供劳务,被告葛士运欠原告劳务款34000元并出具条据,被告葛士运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款3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工作质量不合格,并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因未提供相应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葛士运支付原告张华梅劳务费3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葛士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恒附法律条文: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