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陆静诉付云涛、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静,付云涛,付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747号申请执行人陆静,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付云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付云峰,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云涛、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7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原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