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741号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南路蟠龙大厦20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661670584。法定代表人林健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惠琼、朱振宇,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英,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陈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苏晓芸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