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承恩与艮湖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济宁市白莲藕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承恩,艮湖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济宁市白莲藕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309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执3093号申请执行人夏承恩,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艮湖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幢五层5室。被执行人济宁市白莲藕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本院在执行原告夏承恩与被告艮湖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济宁市白莲藕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初457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艮湖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济宁市白莲藕餐饮连锁其名下在本市无房产、车辆、股票及银行存款信息,除此,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靖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