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7101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运通永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运通永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1769761D,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南市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运通永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460678,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506号。法定代表人:刘茜,该公司总经理。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运通永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06146.27元,未结标的额606146.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海涛审判员 蔡文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阿云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