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陈昌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陈昌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958号原告:陈建华,男,194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被告:陈昌平,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原告陈建华与被告陈昌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建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华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审判长 陈文涛审判员 刘素霞审判员 岳新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