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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陈昌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陈昌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958号原告:陈建华,男,194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被告:陈昌平,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原告陈建华与被告陈昌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建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华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审判长  陈文涛审判员  刘素霞审判员  岳新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