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廖家军与苏国亮、钱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家军,苏国亮,钱波,钱得强,冯朝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114号原告廖家军,男,1968年1月1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苏国亮,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钱波,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钱得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第三人冯朝晖,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家军与被告苏国亮、钱波、钱得强、第三人冯朝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家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的银行存款冻结12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友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