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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茅叶忠、朱展民与周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叶忠,朱展民,周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713号原告:茅叶忠,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朱展民,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周蓓,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茅叶忠、朱展民与被告周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茅叶忠、朱展民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叶忠、朱展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茅叶忠、朱展民承担。审判员  沈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