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洁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755号起诉人:张洁银,女,汉族,1969年3月8日生,住吉水县,2017年5月9日,本院收到张洁银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洁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余芳归还张洁银12020元的欠款及两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起诉人张洁银希望加入余芳的克缇直销团队或成为克缇经销商,分四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18580元给克缇中国福建分公司的经销商首席余芳,想要余芳帮其办一张金卡、一张银卡。结果余芳只为张洁银办理了两张银卡花费6480元,结余12020元占为己有。张洁银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余芳催要剩余钱款12020元,但均得不到任何回音,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洁银与余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余芳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花××1809,所以该案不属于我院管辖,起诉人张洁银应该向余芳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洁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俊丹人民陪审员 曾四保人民陪审员 郭莲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