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二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琦诉被告西安机床电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琦,西安机床电器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二初字第00372号原告:赵琦,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西安机床电器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军,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吝国亮,该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英,该厂职工。原告赵琦诉被告西安机床电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王艳玲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