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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许佳佳申请执行王艳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佳佳,王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40号申请执行人许佳佳。法定代理人许创领,男,系许佳佳之祖父。被执行人王艳艳,女.许佳佳申请执行王艳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抚养费17280元、执行费1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有音信,经查其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同意暂时撤回本案执行,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3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