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孙飞、朱洪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飞,朱洪骏,张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飞,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洪骏,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兵,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斗红,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上诉人孙飞、朱洪骏因与被上诉人张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飞、朱洪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 毅审判员 陈庆中审判员 崔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