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候双禄与宋利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双禄,宋利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011号原告:候双禄,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刘济金,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利辉,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邢台交通运输集团隆尧分公司职工,现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双禄与宋利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侯双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双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侯双禄负担。审 判 长 赵 东 胜审 判 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镡立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