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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候双禄与宋利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双禄,宋利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011号原告:候双禄,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刘济金,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利辉,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邢台交通运输集团隆尧分公司职工,现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双禄与宋利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侯双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双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侯双禄负担。审 判 长 赵      东      胜审 判 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镡立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