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崔雪娟与北京国爱风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娟,北京国爱风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33号原告:崔雪娟,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国爱风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百合路38号楼5号1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文才,执行董事。原告崔雪娟与被告北京国爱风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崔雪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爱风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雪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小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