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挺进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挺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执4号执行移送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挺进本院在执行挺进没收财产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并依法调查和询问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甘孜州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移送的案件材料,确定被执行人挺进使用违法所得购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6号3栋2单元6层602号住宅一套登记在其前妻胥嘉莉名下,本院依法查封了该套住房。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在被执行人挺进名下登记有位于康定市向阳街1号的房产一套,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挺进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康定市中桥分理处银行卡一张,卡上余额为2063.05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