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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宋玉琴与屈少辉、张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琴,屈少辉,张红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545号原告:宋玉琴,女,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前亮,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少辉,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张红英,女,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宋玉琴诉被告屈少辉、张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宋玉琴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玉琴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巴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