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蒲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342号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436号。法定代表人:谯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忠,男,公司员工。被告:蒲维,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成物管公司)与被告蒲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原告蜀成物管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蜀成物管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