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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申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彭华万与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其他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华万,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华万,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汤兵,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867945-X,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正街112号。法定代表人邹仁国,镇长。原审第三人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4285759-9,住所地垫江县桂溪大道南段南阳内转盘。法定代表人邬吉强,局长。彭华万因诉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行终1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华万申请再审称:彭华万与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普顺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房屋拆迁协议》明确约定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除支付每人5000元的地质防治金土工程补偿金外还须按土地复垦的规定另行补偿。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普顺镇迎凤村彭华万等人反映宅基地复垦一事的复函》说明彭华万与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完善了复垦的申报、入库、备案、实施、验收等相关手续。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应当支付土地复垦补偿金及相应的搬迁过渡费,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彭华万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土地复垦补偿金是在复垦验收合格后并完成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结算后,以竣工验收合格证记载面积和地票交易价格或增减挂钩结算价格为依据进行结算。彭华万居住地垫江县普顺镇迎凤村8组彭家岩45户183人因地质滑坡需要搬迁避让,纳入垫江县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2011年10月16日,普顺镇政府(甲方)与彭华万(乙方)签订了《普顺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房屋拆迁协议》,约定搬迁避让户每人补偿5000元,如果纳入规划的土地复垦补偿另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在土地复垦工作结束验收后按其面积据实进行兑现。协议签订后,彭华万迁出了自己居住的房屋,普顺镇政府按协议支付给了彭华万金土工程拆迁补偿金。后在实施复垦过程中因二调图斑遗漏,彭华万的农村建设用地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未通过。本案中,彭华万并无证据证明其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按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相关流程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故彭华万向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请求支付土地复垦补偿金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彭华万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彭华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彭华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华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谭秋勤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