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姬永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刑初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永胜,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陵川县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岳瑜华,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晋市检未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永胜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永胜及其指定辩护人岳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姬永胜(系被害人祖父)在照料被害人姬某某(男,殁年11岁,患儿童孤独症)期间,因被害人姬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且农活繁忙,被告人姬永胜产生厌烦心理,多次对姬某某进行殴打,致姬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姬某某体表陈旧性挫伤为重伤二级,左小腿皮肤陈旧性缺损为轻伤一级,头部陈旧性帽状腱膜下血肿为轻伤二级,右手小指远侧指节陈旧性缺失为轻伤二级。2016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姬永胜与姬某某在家中厨房吃饭时,因姬某某拒绝吃饭而激怒姬永胜,姬永胜遂产生杀害姬某某的念头。后姬永胜持镰刀把、木制凳子对被害人姬某某头部及身上等部位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姬某某当场死亡。之后,被告人姬永胜将姬某某的尸体拖到北东房卧室床上,将被子盖在尸体上。作案后,被告人姬永胜未离开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姬某某系因头面部遭木制钝器反复多次打击致大脑组织创伤性水肿,左大脑半球硬膜下血肿,双侧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最终导致压迫呼吸心跳中枢而死亡。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关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姬永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且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姬永胜当庭对起诉指控其持镰刀把、木制凳子殴打被害人姬某某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其没有杀害姬某某的故意,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认为:1、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的法定监护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姬永胜(系被害人祖父)在照料被害人姬某某(男,殁年11岁,患儿童孤独症)期间,因被害人姬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且农活繁忙,被告人姬永胜产生厌烦心理,多次对姬某某进行殴打,致姬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姬某某体表陈旧性挫伤为重伤二级,左小腿皮肤陈旧性缺损为轻伤一级,头部陈旧性帽状腱膜下血肿为轻伤二级,右手小指远侧指节陈旧性缺失为轻伤二级。2016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姬永胜与姬某某在家中厨房吃饭时,因姬某某拒绝吃饭而激怒姬永胜,姬永胜遂产生杀害姬某某的念头。后姬永胜持镰刀把、木制凳子对被害人姬某某头部及身上等部位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姬某某当场死亡。之后,被告人姬永胜将姬某某的尸体拖到北东房卧室床上,将被子盖在尸体上。作案后,被告人姬永胜告诉邻居姬某甲其打死孙子姬某某的犯罪事实,后姬某甲通知村委主任姬某乙打电话报警,姬永胜未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姬某某系因头面部遭木制钝器反复多次打击致大脑组织创伤性水肿,左大脑半球硬膜下血肿,双侧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最终导致压迫呼吸心跳中枢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证明:现场提取镰把1根、木棍1根、木制凳子1个。经被告人姬永胜当庭辨认,表示没有异议,称以上物证均系其殴打被害人时所使用。书证(1)接处警登记、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24日中午12时54分,高平市公安局石末派出所接到石末乡晁山村村委主任姬某乙电话报警称:该村姬永胜在家中将自己的孙子打死。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经调查在姬永胜家中发现被害人姬某某已死亡,后依法将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姬永胜口头传唤至石末派出所。经讯问,姬永胜对其打死孙子姬某某的行为供认不讳。(2)户籍证明被告人姬永胜,男,1953年4月8日生,身份证号140523195304084510,住高平市石末乡晁山村。被害人姬某某,男,2005年6月24日生,身份证号140581200506249931。(3)入所检查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姬永胜入所时健康。(4)谅解书证明:山西省永济监狱服刑人员姬某丁,系被害人姬某某的父亲,其对被告人姬永胜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姬永胜从轻或减轻处罚。(5)门诊病案及诊断证明、残疾人证证明: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姬某某患儿童孤独症。姬某某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3、现场勘查笔录2016年9月24日13时30分至19时40分,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中队对高平市石末乡晁山村故意杀人案现场进行了勘查。中心现场位于石末乡晁山村姬永胜家,该家独自一院,院门朝西开,院门大小为200cm×230cm,院内南北长13.1米,东西长为14.38米。院内北侧设有五问北平房,分西一间、中三间和东一间,院内西侧设有二间平方,分为南一问厨房和北一间库房,院内东北角靠北墙设有宽为310cm长为330cm的三轮车棚,车棚下停放有三轮车,院内东南角为简易砖结构围墙,围墙内堆有土堆和砖堆,距东侧围墙360cm的院内堆放有玉米。其中厨房东墙上距南墙52cm处设有大小为130cm×150cm的窗户,窗户北侧97cm处设有大小为120cm×190cm的双扇木制门,厨房内东南角顺南北设有长为210cm宽为68cm高为80cm的火台,厨房西南角靠南墙顺东西放有长为100cm宽为60cm高为160cm的橱柜,橱柜北侧140cm靠西墙竖有一根长为80cm直径为2.5cm的木棍(已拍照提取),木棍东侧25cm处放有大小为长为50cm宽为32cm高为128cm的凳子,凳面朝下(已拍照提取),厨房东北角距东墙50cm处放有直径为60cm高为75cm的两口缸,厨房门外地面上有拖擦痕,拖擦痕延伸至北房东一问门口。北房东一问南墙上距东墙50cm处设有大小为130cm×180cm的窗户,窗户西侧80cm的南墙上设有大小为120cm×200cm的双扇木制门,室内东南角设有长为230cm宽为200cm高为70cm的土炕,土炕北侧靠东墙顺南北放有长为80cm宽为50cm高为60cm的火炉,火炉上有一根直径为2.8cm长为77cm的镰把(已拍照提取),火炉北侧35cm处顺东西放有长为200cm宽为128cm高为50cm的床,床上放有一具尸体,尸体头西脚东呈仰面状,尸体上盖有一条被子。室内西北角靠西墙顺南北放有长为127cm宽为45cm高为50cm的箱子,箱下放有二个直径为60cm高为74cm的缸,箱子东侧靠北墙顺东西放有长为100cm宽为70cm高为86cm的桌子,其余未见异常。勘查共提取到:北房东一间火炉上镰把1根(直径2.8cm、长77cm)、厨房内木棍1根(直径2.5cm、长80cm)、凳子1个(长50cm、宽32cm、高128cm)。4、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姬某某系因头面部遭木制钝器反复多次击打大脑组织创伤性水肿,左大脑半球硬膜下血肿,双侧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最终导致压迫呼吸心跳中枢而死亡。(2)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在送检的从姬永胜家厨房内距南侧柜子140cm,距西墙25cm处提取的板凳上的可疑斑迹、姬永胜家厨房南侧柜子140cm靠西墙处提取的木棍上的可疑斑迹、姬永胜家北侧东一间室内火炉上提取的木棍上的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与死者姬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5.33×1016。(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姬某某体表陈旧性挫伤为重伤二级;左小腿皮肤陈旧性缺损为轻伤一级;头部陈旧性帽状腱膜下血肿为轻伤二级;右手小指远侧指节陈旧性后缺失为轻伤二级。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讯问被告人姬永胜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6、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被害人的母亲)的证言我们当时带姬某某去北大六院看过,医生的诊断是儿童孤独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闭症。姬某某说不出话,什么也不懂,生活也不能自理。他患这个病村上的人都知道。2016年9月24日中午,当时我在上班,突然接到石末晁山村主任姬某乙的电话,说让我回来协商下孩子的事情,我说我上班呢,去不了。之后他就又给我打了个电话,说我儿子姬某某被他爷爷姬永胜打死了,我才意识到出事了,我就往回赶。下午我到了他爷爷姬永胜家,就看见公安局的人都在那里。以前姬永胜从来没有打过我儿子姬某某,自从今年3月份因为他儿子姬某丁犯罪被抓了之后,就开始打我儿子姬某某,今年4月份我把姬永胜和姬某某接到了晋城,让他看住两个孩子,我好上班。没想到姬永胜因为姬某丁被抓的事开始耍混,开始打我的两个儿子。后来住了不到一个月,姬永胜搅的我不能过,然后我就把姬永胜和姬某某送到客车上让他俩回了村上。后来我每月都给他爷爷姬永胜汇钱,可能他觉得我给的不够,生活压力大,就一直拿我儿子姬某某出气呢。今年我回过家三次,今年7月4号我回到家看见儿子姬某某脑袋上都是疙瘩,眼睛上都肿的,有一只手的小拇指指甲盖都没了,我就问我儿子身上的伤是怎么回事,他呜呜的直叫唤,我想肯定是他爷爷姬永胜打的他。我就问姬永胜是怎么回事,他就乱胡扯的跟我吵架。我就跟村上的卫生所的人说去给看看我孩子,我急着看二儿子我就回晋城了,走的时候我给了姬永胜100元钱。2016年7月8日村上邻居给我打电话跟我说儿子发烧了,我就又回去了,我回去看到我儿子姬某某没有发烧,身上的伤比之前好多了。我晚上给儿子姬某某洗脚的时候我看见他的右小腿腿肚上肉都烂了,都生蛆了,我就找姬永胜理论,他说他拿砖头捣他来。我就去找医生,医生看伤口太大不敢接受,我后来在村上找了三轮车拉到了石末卫生院给处理了伤口,又把姬某某拉回他爷爷家了。我就跟姬永胜说你不要打我儿子,我给你钱,他说他不再打了,之后我就回晋城了。今年8月15号前几天姬永胜给我打电话说没钱了,到15号我就回家了,我回家以后看见儿子伤比以前好多了,我和姬永胜因为钱的事情嚷了一架我就回晋城了,后来我就一直再也没有回过村上,直到昨天我得知我儿子被他爷爷打死后我才回去了。(2)证人姬某乙的证言2016年9月24日上午12点左右,支部书记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姬永胜家,说是姬永胜把他孙子打死了,是姬某甲告诉书记的。我和姬某甲求证后是真的,我就报了警了,去了姬永胜和我说他打死人了。我去看了看,已经没气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这个孩子没有上过学,从小不会说话,后来听他爸爸姬某丁说是得了”自闭证”。因为姬某某的父亲姬某丁因犯罪被抓,孩子的母亲在外地打工,所以死者就跟着他爷爷生活。平时姬永胜经常殴打姬某某,我经常见姬某某头上、脸上、身上有伤,我们邻居也劝说姬永胜不要老打姬某某,但没有任何作用。(4)证人姬玉珍的证言关于姬某某被打死的事情,我是听姬某甲说的,我没有亲眼见。今天上午我在院子里捡玉米的时候,听见永胜家院子里有”哄哄”声,我知道这是姬某某的声音,因为忙,后来就没注意了。12点多的时候,姬某甲进来我家后说一句”他把孩子打死了”。姬某甲说他中午从地里回来永胜自己和他说的,他还让永胜去派出所自首。(5)证人姬某甲的证言姬某某患有自闭症,不会说话,能正常活动。大脑也没问题。因为姬某某一个人在家里随处大小便,他爷爷用手打,用木棒打,有时候也脱下鞋打。今天中午上地回来,姬永胜在我家大门口站着说:”我把大孙子打死了。”还让我给他儿媳打电话通知她回来。我感到他说的是真的,就掏出手机给村上的书记、主任打电话,通知他们姬永胜打死他孙子了,让他儿媳回来。我随后和姬永胜说让他投案自首,他说:”我哪儿也不去,我在家,谁抓我也行。”(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自从今年姬永胜的儿子被公安局抓走后,他就天天打这个大孙子,邻居们都能听见他大孙子”呜呜”哭,都劝说不住。有一次,他把大孙子的小腿打烂了,肉掉了一块,儿媳回来割了腐肉才好。四五天前,他上玉米地,便把大孙子捆在大门上,这个孩子身上没有一个地方是好的,都是伤,每天疼的呜呜哭。(7)证人姬某戊的证言以前的时候也见姬永胜打过孙子,他第一次打姬某某应该是从今年农历四、五月份开始的。今年正月姬永胜的老婆死了,他带着孙子去晋城和儿媳妇住了差不多两个月,回来之后就开始打孩子了。一开始的时候打得还不厉害,五月份有一次他拿砖头把姬某某的腿打伤了,后来都化脓了,还是孩子妈回来以后带他去医院才把腿看好的。到了前两个月,姬永胜打孩子明显就厉害了,村里的人经常见姬某某脸上头上青一块黑一块的有伤,都是被他打的。姬永胜打孙子是因为他家孙子脑子有问题,自己不能自理,永胜一个人从晋城回来以后一个人伺候他,再加上家里饭也吃不上,还得顾这么个孩子,村上人都说后来永胜的思想可能就变了,把孩子当成了负担,看见孩子就想打,甚至想把他打死。(8)证人姬某己的证言姬永胜老婆今年去世后,他儿子姬某丁犯了罪也被公安局抓了,他儿媳妇王某带着二孙子在外头打工,姬永胜和大孙子两个人在村家里。今年四五月份以后,有时候在大门口外见到他大孙子,身上都是黑青的,再到后来没几天就能听到姬永胜家院子里听到他大孙子哇哇乱叫,姬永胜肯定又是在打他大孙子。等他大孙子出来到街上时,看见头上都是黑青的、肿的,两只眼睛也是黑眼窝,反正从头到脚没有一块好的地方。这个大孙子也很可怜,反正我在家时,经常听见姬永胜在院子里打他孙子,他大孙子出来到街上总是鼻青脸肿的。(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今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姬某某他妈王某来家找到我说姬某某被他爷爷打得身上都是伤,让我去她家看看治治伤,她要赶得坐车回晋城看二儿子,后来她走后我就去姬永胜家里了。去了后看见姬某某头上都是肿的,脸上鼻青脸肿,我就问姬永胜怎么打的,姬永胜说他拿棍子打的,我给姬某某擦了擦,开了点消炎药。后来又过了几天的一天上午,王某又来到我卫生所让我再去看看姬某某,我跟着去了她家后,看见姬某某右小腿肚上的肉烂了一大片都生蛆了,我让她洗了洗和她说我处理不了,让王某赶紧去医院处理,后来王某带着姬某某去医院看伤了。(10)证人张某丙的证言我家住的离他家比较远,具体不太清楚,以前也见他带孙子出来过,没看见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也就是他家出事前两个来月吧,姬永胜再带孩子出来的时候,我就见孩子头上脸上青一块黑一块的了,都是打的伤,身上因为看不见,也不知道有没有别的伤。除了打死的这一次,我知道还有一次大概是今年农历五月,他拿砖头把孩子的腿打得比较厉害,后来还是去医院才看好的。7、被告人姬永胜的供述及辩解(2016年9月24日供述)今天上午6点多,我就起来了,我做好小米饭,炒了个瓜菜,然后我到房间里把我大孙子姬某某叫到西屋厨房,我给他盛好饭菜,把碗放到厨房地上的一个木头板凳上,又让姬某某坐到了一把小椅上,我就开始喂他吃饭,他不吃饭还咬住勺子一直不放。我就火得不行,就拿起厨房里的一根镰把打姬某某,先是拿镰把用劲打姬某某的两条胳膊,打的姬某某来回躲又乱叫唤又哭,打的他躺在了厨房的地上,他还是一直叫唤一直哭。我就更烦的不行,就拿起木头板凳的腿,用木头板凳的木头板面朝姬某某的脖子喉咙那猛的捣了两三下,然后就发现姬某某不动弹了,然后我拖着姬某某的腿把他拖到了院子里,姬某某还是不动弹。我看了看发现姬某某已经没气了,我就拖住姬某某的两条胳膊把他弄回我们俩睡觉的屋里床上,我还给他搭住被子,然后我就出来去了门口姬某甲家。我和姬某甲说让他给我儿媳妇王某打个电话,就说我大孙子姬某某不行了,姬某甲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我打姬某某来,打得不出气了,然后我就回我家了,后来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木头板凳和镰把还在厨房的地上扔的。平时我和他俩人就在堂屋最东边的两间屋里在一张床上睡觉。平时我大孙子姬某某啥也不干,我又得干活又得照顾他。两个月前,姬某某又开始往我睡的地方尿尿,有时候还往裤子里和被窝里屙,气得我不行,为了这个事我就打过他。我每次都是拿镰把打他的屁股。今天我打姬某某想我一个人带着姬某某过的又累又烦,最近一段时间又是收秋农忙,家里就是我一个人操劳,没有人帮我。今天吃饭大孙子又和我淘气,我也真受不了了,打他的时候就想的把他打死算了,打死姬某某我一人以后也能生活的轻松点。(2016年9月25日供述)我想让他赶紧吃完我还去干活,结果喂他吃饭他不好好吃,咬住勺子不吃饭,我心里的火气就上来了,然后就去拿上镰把就打他,他就边哭边乱,后来就躺在厨房地上。我当时气的不行,拿起镰把来打姬某某就是能打住哪里打哪里,就是在他身上乱打。我用镰把打他时他一直哭一直叫唤,我想因为他弄的我什么生活也干不了,回来还得侍候他,他还和我淘气,有他在就是累赘,干脆弄死他算,我也能活的轻松一点。我就又拿起木头板凳朝他脖子那捣了几下,打完之后他就不叫唤不会动了。我拽住他两条腿把他拖出来,在院子里看了一下没有气了,我就又拽住他的两条胳膊把他拖到东边我住的家,把他弄到床上,盖好被子。我想这事出了得告诉儿媳妇王某,就出来到邻居姬某甲家,和他说我把大孙子姬某某打死了,让他给王某打电话。然后我就回家里坐着,过了一会村长姬某乙也去我家了,后来派出所的人过去把我叫到派出所了。(2017年1月9日供述及辩解)2016年过年的时候,我老婆去世了,我就一个人在家带姬某某。他乱屙乱尿,还得喂他吃饭,我本身脾气就不好,在家带着他烦气的不行,我就开始打开姬某某了。打他的时间也不定,有时候心里烦的不行就打姬某某一顿。有时候拿镰把打他,有时候拿板凳打他,有时候也拿砖头砸他。就是在他身上乱打,打住哪算哪,拿镰把打他的头,也乱打他的身上,也拿砖头砸他的身上,砸住哪算哪。用镰把打了他头后,他的头上就能看见起来几个疙瘩,打了他身上后有时候也能看见身上有黑青印。还有一次他妈回来给他洗脚,发现他的一条小腿上烂了一大块,我才想起来是有次拿砖头砸他来砸住他的腿了,当时也没看,一直没脱裤子就烂了。我没注意他的右手小拇指缺失一截,但是我以前拿镰把打他头的时候,他也用手护头,说不定我打的劲大就把他的小指头打坏了,可能后来坏死了一截我也不清楚。反正家里就我一个人打他,他身上的这些伤都是我以前打的。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永胜独自照料患孤独症的姬某某期间,逐渐产生厌烦心理,多次对姬某某进行殴打,致姬某某重伤一处、轻伤三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24日,因姬某某拒绝吃饭激怒姬永胜,姬永胜遂持镰刀把、木头凳子对姬某某头部及身上殴打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姬永胜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永胜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害人姬某某的母亲王某以及姬永胜的邻居张某某、姬某甲、张某甲、姬某戊、姬某己、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姬永胜多次殴打姬某某的事实;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姬某某的身体损伤情况;被告人姬永胜对其之前殴打姬某某的事实亦予以供认。综上,被告人姬永胜故意伤害姬某某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姬永胜故意杀害姬某某的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归案情况说明,相关物证,证人姬某甲、姬某乙证言等证据相印证;结合被告人姬永胜供述中对其作案时的主观故意以及其殴打姬某某的部位、工具、方式的具体叙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姬永胜案发当天殴打被害人姬某某时对其死亡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被告人姬永胜当庭辩称其没有杀害姬某某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姬永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姬永胜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矛盾而引发,案发后被害人的父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情节可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所提可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永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32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毕 东人民陪审员 赵 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