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建柱、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柱,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柱,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彩维,河北中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帅,该村主任(未到庭)。上诉人王建柱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2007年和2008年鹿泉市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王庄村村民一组王建柱的粮食直补、综合直补《补贴通知书》各一份,该两份通知书均载明对上诉人王建柱补贴面积为2.00亩,明显小于上诉人王建柱与被上诉人村委会签订的《鹿泉市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书》载明的耕地4.61亩。2、证人王达、王某1、王某2、王某3等四人分别出具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或2016年12月20日的四份《证明》,证实自己经本村村委会批准,分别占用上诉人王建柱家面积不等的承包土地用做宅基地。故此,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另外,上诉人王建柱在本院二审期间,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因占用家庭承包土地2.49亩占地补偿费159360元,青苗补偿费2988元,请重审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建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8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湘英审判员 刘俊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