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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39孙玉珍、兴化市人民医院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玉珍,兴化市人民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特39号申请人:孙玉珍,女,195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春,男,198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系申请人孙玉珍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书建、陈昕(特别授权),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兴化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兴化市英武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彤,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勇,男,该院医务部干事。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玉珍与兴化市人民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8日经兴化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兴化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孙玉珍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6500元,该款于2017年5月15日前给付;2、今后双方互无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玉珍与兴化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4月28日经兴化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兴医调034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赵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