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375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淮南市永淮物资有限公司申请郭正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郭正双名下:1、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庆路南侧淮南台湾车配城项目25栋102(不动产权证号:15018815-1,建筑面积:32.59平方米)房产,25栋202(不动产权证号:15018815-2,建筑面积:39.76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2、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庆路南侧淮南台湾车配城项目25栋119(不动产权证号:15018814-1,建筑面积:32.59平方米)房产,25栋219(不动产权证号:15018814-2,建筑面积:39.76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二、同时依法立即查封担保人王宗炜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北侧朝阳雅园4栋101(不动产权证号:13025691,建筑面积:135.33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三、同时依法立即查封担保人王传沛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前锋一村41栋403室(东2单元4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12027114,建筑面积:72.27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附:(2017)皖0403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任金阳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