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曲荣成与李永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荣成,李永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623号原告:曲荣成,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被告:李永存,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