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80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中坤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亿中杰贸易有限公司、李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坤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亿中杰贸易有限公司,李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902号原告:天津中坤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亿中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澄原告天津中坤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亿中杰贸易有限公司、李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坤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