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方某甲、苏某某、张某某、方某乙、方某丙与被执行人党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甲,苏某某,张某某,方某乙,方某丙,党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甲,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1963年4月27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方某乙,男,汉族,2007年3月28日生,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方某丙,女,汉族,2011年1月7日生。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党某,男性,汉族,1982年5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某,男性,汉族,1982年1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自愿给付申请人案件款3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案件款及利息,本案执行费376元由申请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