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归还借款50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长武县农商行有银行存款130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同时,本院执行刘某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某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四案合并执行,执行案款13000.00元按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分配案件款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分配案件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分配案件款200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分配案件款500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已领取案件款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1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俊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