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中牟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6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徐超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征祎,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西段15号。负责人郭新杰,行长。委托代理人詹昌中、陈君,员工。原审被告中牟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路西段68号。法定代表人韩文召。上诉人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渡兽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以下简称“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原审被告中牟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牟饮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官渡兽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征祎、被上诉人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委托代理人詹昌中,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牟饮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中牟饮食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显示:“…。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用青年路57号牟房权证第××号、牟房权证第××号、牟房权证第1201038670及部分土地为官渡兽药公司抵押担保贷款2600万元”。2012年5月8日,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年路信用社(以下简称“中牟农信社青年路信用社”)(后名称变更为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贷款人)与官渡兽药公司(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600万元整;借款用途:购中药材及原料;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1种:1、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1.4‰,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罚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贷款支付方式:(一)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受托支付;债权担保:一、除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由中牟饮食公司提供房产及土地的抵押担保,…;声明条款:二、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日,中牟农信社青年路信用社(抵押权人)与中牟饮食公司(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官渡兽药公司(下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在2012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作为债务人的抵押人,自愿用房产及土地抵押作为抵押物,…;担保主债权: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授信的累计未清偿余额在债权发生期间内最高不能超过2600万元整;抵押担保范围: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同日,中牟饮食公司为中牟农信社青年路信用社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牟房他证字第12030259**号),显示:“房屋他项权利人为中牟农信社青年路信用社;房屋所有权人为中牟饮食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为ZM04598等3本,其余见附页;房屋坐落为中牟县青年西路××号;他项权利种类为抵押;债权数额为26000000.00;登记日期为20120508”。2012年5月14日,中牟农信社青年路信用社向官渡兽药公司发放贷款2600万元,并约定借款起止日期为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官渡兽药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17日向中牟农信社青年路信用社分别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和900万元。2012年6月6日,中牟农信社青年路信用社向官渡兽药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并约定借款起止日期为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利率为11.4‰。借款期间届满后,官渡兽药公司未依约向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350万元和600万元。官渡兽药公司向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1日,之后未向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支付款项。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本案中,中牟农信社青年路信用社与官渡兽药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中牟农信社青年路信用社与中牟饮食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社向官渡兽药公司分别发放贷款2600万元和600万元,官渡兽药公司向该社分别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和900万元。借款期间届满后,官渡兽药公司未依约向该社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350万元和600万元。官渡兽药公司向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1日,之后未向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支付款项。根据合同约定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并在声明条款中显示“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故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要求官渡兽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及利息(以19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7.1‰计算),该院予以支持。官渡兽药公司称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未就借款合同中加重其责任向其明确提示,要求相关的罚息、违约金等条款不生效,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院对此抗辩不予支持。中牟饮食公司就其名下位于中牟县青年××路××房屋××约××中××青年路信用社办理抵押登记,因官渡兽药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且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故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要求中牟饮食公司对官渡兽药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责任,并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官渡兽药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借款本金1950万元及利息(以19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7.1‰计算);中牟饮食公司对官渡兽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对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牟房他证字第12030259**号的房屋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5636元,由官渡兽药公司、中牟饮食公司负担。宣判后,官渡兽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按照月利率17.1‰计算利息错误。官渡兽药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理由,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的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对于免除上诉人权利或加重上诉人义务的条款没有作出任何提示或说明,对于已尽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责任在于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故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支付利息的标准按照17.1‰计算的判决内容,依法改判为按照月利率11.4‰的标准计算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答辩称,官渡兽药公司与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明确告知官渡兽药公司,并且在官渡兽药公司即将逾期还款时重点告知逾期还款将加收50%的罚息,官渡兽药公司对该情况是明知的,不存在官渡兽药公司上诉陈述的理由,请求依法驳回官渡兽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牟饮食公司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二审庭审后,2017年5月11日经网上公开信息查询显示,中牟饮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韩文召,自然人股东为韩杰、赵琴、韩文召,监事为赵安。公司营业状态正常。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当如何确定。依据官渡兽药公司与中牟农商行青年路支行于2012年5月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第四项显示,双方约定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时,第十三条声明条款显示“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的字样分析,官渡兽药公司关于逾期利息按月利率标准加收50%的约定应属明知,其关于涉案合同系格式条款,对于免除其权利或加重其义务的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即官渡兽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已向中牟饮食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韩杰作为自然人股东对相关法律文件予以签收,并签署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说明中牟饮食公司对于涉诉的事实应属明知,其未按照法庭指定期限出庭参与诉讼,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官渡兽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0元,由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