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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佟文和与张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文和,张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996号之一原告:佟文和,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廊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才,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帝,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佟文和与被告张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佟文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文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原告佟文和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伟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