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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力华申请执行杨昌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力华,杨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刘力华,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28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杨昌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21日,住阆中市。本院在执行刘力华与杨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昌勇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建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