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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立会与王海峰、赛音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会,王海峰,赛音朝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77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会,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百合花园6号楼1单元501室。被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1882号。被申请执行人:赛音朝格图,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职工,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残联2号楼3361室。本院在执行张立会与王海峰、赛音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张立会申请撤回对王海峰、赛音朝格图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7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