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芝军与被告陈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芝军,陈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532号原告:吴芝军。被告:陈德文。原告吴芝军与被告陈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吴芝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芝军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英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