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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芝军与被告陈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芝军,陈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532号原告:吴芝军。被告:陈德文。原告吴芝军与被告陈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吴芝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芝军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英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