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赵婉伶与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教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婉伶,孙教育,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婉伶,孙教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沈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胜利,系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婉伶,女,汉族,1976年12月22日生,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咸阳市秦都区。委托代理人罗伟宾,男,汉族,1975年6月30日生,系赵婉伶丈夫,住咸阳市秦都区。原审被告孙教育,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生,陕西礼泉人,住咸阳市秦都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云地产公司)因与赵婉伶、原审被告孙教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紫云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胜利,被上诉人赵婉伶及委托代理人罗伟宾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孙教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云地产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紫云地产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紫云地产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执行。二审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上诉人紫云地产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鸿彬审判员 陈美丽审判员 韩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