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斌、陈会等与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陈会,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918号原告:陈斌,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陈会,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明珠广场3-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83931(1-1)。法定代表人:张茂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飞,该公司职工。原告陈斌、陈会诉被告安���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斌、陈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陈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斌、陈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陈斌、陈会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蔡景诗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