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平与被告陈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陈国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3民初206号原告:刘小平,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告:陈国中,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原告刘小平与被告陈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中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在江安县江安镇环城路东段经营门市,其门市相邻,因而彼此认识。2014年5月2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从银行取出存款26000元连同家中的现金4000元,共计30000元一并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陈国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之夫自2008年以来在江安县江安镇环城路东段经营棋牌租赁服务。2014年5月28日,被告陈国中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在其银行账户中取出26000元现金,于当日下午在其经营的茶房内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刘小平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此据。借款人陈国中2014年5月28日。”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小平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国中负担;此款原告刘小平已预交,被告陈国中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作强人民陪审员 梁德超人民陪审员 胡正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登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