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吴学文与冯登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文,冯登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1623民初1941号原告:吴学文,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珍,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登思,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玲,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登思妻子)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下午14时左右在利辛县城关镇第四小学原被告双方同住的宿舍内,在饮酒过程中双方因为开玩笑发生矛盾,继而被告将原告打成轻伤,现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被告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愿意谅解被告。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冯登思一次性赔偿原告吴学文26000元,于调解书签收之日履行完毕。(此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牙齿安装治疗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冯登思负担。上述调解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