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94号原告:孟某,性别:××,××族。被告:李某,性别:××,××族。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魏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李凯峰书记员余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