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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94号原告:孟某,性别:××,××族。被告:李某,性别:××,××族。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魏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李凯峰书记员余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