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范绍鹏与孙胜国、姜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绍鹏,孙胜国,姜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范绍鹏。被执行人孙胜国。被执行人姜云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绍鹏与被执行人孙胜国、姜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均住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范绍鹏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宗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