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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范绍鹏与孙胜国、姜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绍鹏,孙胜国,姜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范绍鹏。被执行人孙胜国。被执行人姜云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绍鹏与被执行人孙胜国、姜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均住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范绍鹏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宗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