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玉军、王作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军,王作兵,王合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军,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作兵,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合城,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军与被执行人王振芹、王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