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520周建国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兆富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兆富化妆品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520号原告周建国,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兆富化妆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兴路三里桥服装城。经营者高兆富,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国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兆富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建国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费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