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俊翔与合肥欧佩客家具有限公司、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翔,合肥欧佩客家具有限公司,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028号原告:李俊翔,女,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欧佩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610号多层库房三层。法定代表人:付鹏。被告: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法定代表人:姚良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翔诉被告合肥欧佩客家具有限公司、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本院确认:原告在7日之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翔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应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俊翔诉被告合肥欧佩客家具有限公司、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