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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俊翔与合肥欧佩客家具有限公司、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翔,合肥欧佩客家具有限公司,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028号原告:李俊翔,女,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欧佩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610号多层库房三层。法定代表人:付鹏。被告: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法定代表人:姚良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翔诉被告合肥欧佩客家具有限公司、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本院确认:原告在7日之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翔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应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俊翔诉被告合肥欧佩客家具有限公司、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