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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XX泉与张建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泉,张建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6265号原告XX泉,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建兴,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855139,住所地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1幢2单元801室。负责人唐文韶。本院在审理原告XX泉诉被告张建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春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