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敏与贵州古安南茶业开发有限公司、周雪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贵州古安南茶业开发有限公司,周雪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49号原告:杨敏,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跃,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贵州古安南茶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沙子镇沙子村。法定代表人:舒腾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雪梅,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住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原告杨梅与被告贵州古安南茶业开发有限公司、周雪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杨敏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敏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敏负担。审 判 长 阳 波审 判 员 韩显丽人民陪审员 顾俊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金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