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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强、李娜等与三河雷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李娜,三河雷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191号原告:刘强,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李娜,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系李娜之夫。被告:三河雷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培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英,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强、李娜诉被告三河雷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强、李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李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强、李娜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