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全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152号原告:张全业,男,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威,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亚力。原告张全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全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业以被告信息有误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全业负担。审判长 崔得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