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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夏吉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夏吉论,刘保芳,夏祥路,王书兰,夏庆秀,路桂玲,黄玉敬,胥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城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执行人:夏吉论,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保芳,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夏吉论之妻。被执行人:夏祥路,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书兰,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夏祥路之妻。被执行人:夏庆秀,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路桂玲,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夏庆秀之妻。被执行人:黄玉敬,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胥学平,女,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黄玉敬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吉论、刘保芳、夏祥路、王书兰、夏庆秀、路桂玲、黄玉敬、胥学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吉论、刘保芳、夏祥路、王书兰、夏庆秀、路桂玲、黄玉敬、胥学平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